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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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珠宝专委会)的作用,规范珠宝专委会的运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珠宝专委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以下简称珠宝评估)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工作平台。英文名为Committee of Gems & Jewelry and Arts Appraisal of China Appraisal Society,英文缩写为GJAC-CAS。

第三条 珠宝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珠宝专委会在中评协的领导下,在中评协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规范有序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珠宝专委会秘书处依托于国家珠宝玉石首饰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珠宝专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珠宝评估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珠宝评估相关调研,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三)组织开展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全国统一考试;

(四)组织开展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组织开展珠宝评估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五)提出珠宝评估相关准则研制立项需求,按照中评协评估准则制定程序规定研究起草相关准则;

(六)组织珠宝评估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提高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七)组织开展司法评估“珠宝玉石首饰分库”建设,组织实施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

(八)参与资产评估师(珠宝)和从事珠宝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自律管理和执业质量检查,指导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组织开展珠宝评估宣传,为社会提供珠宝评估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十)搜集和整理珠宝评估信息和数据,逐步建立相关数据库,为政府部门、行业、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一)承办中评协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珠宝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热心资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中评协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5年以上评估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过去5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中评协自律惩戒。

第七条 珠宝专委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珠宝专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珠宝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珠宝专委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以珠宝专委会委员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八条 珠宝专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珠宝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珠宝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和中评协的声誉与形象。

第九条 珠宝专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2次不参加珠宝专委会全体活动的;

(二)累计3次请假不参加珠宝专委会全体活动的;

(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行为有违本工作规则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珠宝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由中评协和珠宝专委会秘书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后提名,并报中评协理事会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和资深专家为名誉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珠宝专委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珠宝专委会秘书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制定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中评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三)在授权职责范围内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中评协秘书处。

第十二条 珠宝专委会委员的任期与中评协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珠宝专委会主要通过会议形式开展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接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线上会议、通讯会议等形式。需要作出决定的,现场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其他形式的会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珠宝专委会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不得以珠宝专委会名义独立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珠宝专委会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列入中评协预算。日常工作经费由中评协相关部门负责预算执行。专项工作经费以中评协与珠宝专委会秘书处依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执行。

第十六条 珠宝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经费由其派出单位负责。


第五章 活动 

第十七条 珠宝专委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范全称或经批准的简称。

第十八条 珠宝专委会不制作印章,对外开展工作需要用印的,由中评协秘书处统一办理。未经中评协授权或者批准,珠宝专委会不得以中评协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九条 珠宝专委会开展重要活动、全国性活动或国际性活动,应当事先制定活动方案报中评协秘书处审核。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必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安排等。

第二十条 珠宝专委会开展活动应当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十一条 珠宝专委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和接受媒体采访,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中评协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珠宝专委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培训、调研、出版等,应事先报中评协秘书处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评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中评协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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