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全国统一考试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珠宝首饰评估网 发布时间:2015-08-03 字体大小:Aa-Aa+ 浏览次数:0
2015年度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将于2015年11月14、15日举行,现就考生普遍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考试科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
考试范围:2014年度考试大纲确定的内容。考生可参考中评协组织编写的2014年度各科目考试辅导教材,进行复习备考。
二、参加考试人员
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已报名人员也不能新增加考试科目。
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考生决定放弃本次考试的,可联系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申请退费。
三、考试时间
2015年11月14日上午:经济法
下午: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
2015年11月15日上午:建筑工程评估
下午:资产评估
四、考试方式
各科试卷全部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和客观题各占50%,总分100分,合格标准统一为60分。
五、考试成绩有效期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年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合格成绩以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
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考生,2012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制度滚动,2011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制度滚动,2012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以上转载自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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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文件,原定于2014年9月6日、7日举行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日、15日举行。
即:2015年11月14-15日举行的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仅为“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缴费的人员”。
2、由于新政策(人社部发[2015]43号文)下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考试收费办法尚未出台,因此,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无法接受新增报名。
3、由于新政策(人社部发[2015]43号文)下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考试收费办法尚未出台,原定于2015年下半年举行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即《珠宝评估方法》、《珠宝评估案例分析》)考试,推迟到2016年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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