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在拍卖程序中有效期届满对拍卖行为效力影响的几点分析

来源:金牌估值 发布时间:2023-02-22 字体大小:Aa-Aa+ 浏览次数:0

评估报告是司法拍卖实践中拟拍卖物市场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因评估报告在司法拍卖时有效期届满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并未对此情况应如何处置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处理此情况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有观点认为,评估报告所评估的拟拍卖物市场价值系拍卖保留价的依据,故拍卖依据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的,拍卖结果必然无效。也有观点认为拍卖依据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的,拍卖结果并不必然无效,应视具体的拍卖成交价等因素综合判断拍卖结果是否有效。针对该情况,下文将对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在不同的情形下对拍卖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


评估报告有效期与评估价值

估价报告有效期是指使用评估报告不得超过的时间界限。其意义在于为评估基准日所确定的市场价值设置一段使用时间区间,使得在该区间内使用评估报告的,市场价值不会与评估基准日确定的市场价值出现较大偏离,避免评估的市场价值无法客观反映真实价值。

评估价值与拍卖保留价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之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首次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因流拍而再行拍卖的保留价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前次保留价的80%。从上述规定来看,评估报告的核心——评估市场价值的意义,在于为法院强制拍卖执行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与拍卖保留价值的确定时间

如上文所述,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确定,那拍卖保留价值的确定时间应如何确定?笔者认为,从法院执行(拍卖)程序来看,拍卖保留价值的确定时间应以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为准。

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在不同的拍卖阶段对拍卖效力的影响

(一)法院尚未委托拍卖,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的

上文提到,保留价值的确定时间应以法院作出委托拍卖行为的时间为准。若法院尚未委托拍卖,而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的,则拍卖保留价所依据的评估价值可能已受市场变化或政策变化等影响出现波动,而与评估基准日确定的市场价值出现较大偏离,无法客观反映真实价值。该评估报告自然也就丧失了参考价值。法院应重新启动拍卖程序,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拍卖标的物进行评估,以确定拍卖保留价能客观反映真实价值。

(二)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法院已委托拍卖的

此时,鉴于法院已委托拍卖,评估价值已完成对拍卖保留价的转化,且评估报告有效期尚未届满,则该拍卖保留价自然能客观反映真实价值。即使拍卖结果系产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后的,依然不影响该拍卖行为的效力。

(三)第一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有效期未届满,再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之规定,拍卖保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依据该规定,再次拍卖时的保留价值可较第一次拍卖价酌情降低,而并非完全依据评估价值来确定,故若再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的,并不当然影响拍卖行为的效力。但若拍卖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市场因素、政策因素、时间因素导致评估价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的,法院应当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重新评估的市场价值进行拍卖。

(四)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的,拍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逾期评估报告评估价值所确定的保留价拍卖的

实践中,拍卖双方当事人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下,可能基于节省时间成本等考虑,同意按照过期评估报告评估价值所确定的保留价继续拍卖。在此情况下,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拍卖保留价拍卖已作出共同确认,经协商一致,若被执行人无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拍卖行为有效。若被执行人存在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笔者认为,即使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按照过期评估报告评估价值所确定的保留价拍卖的,只要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评估价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且经法院最终审查确定的,法院应当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重新评估的市场价值进行拍卖。

(五)法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后委托拍卖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正)》第47条之规定来看,法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后委托拍卖的,虽存在一定的程序违法,但并不必然导致拍卖行为无效,判断该拍卖行为是否有效应穿透到评估报告的核心——评估市场价值。若拍卖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拍卖成交价低于拍卖时市场价值(该价值可由拍卖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经法院最终审查确定的,则法院应另行委托评估机构按拍卖时的市场行情重新评估,若拍卖成交价高于重新评估的市场价,该拍卖行为应有效;若低于重新评估的市场价的,法院应重新启动拍卖程序,以重新评估的市场价为拍卖保留价进行拍卖。

 结    论

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拍卖是实现执行申请人目的的有效手段,通过公开拍卖程序,可将拍卖标的物的市场价值最大化。而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后进行的拍卖是否当然无效,应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不能简单的以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而认定拍卖一概无效。标的物已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不影响拍卖的效力;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委托拍卖的,存在程序违法,但不因此必然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第一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有效期未届满,再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的,若无证据证实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的,则拍卖行为有效;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拍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逾期评估报告评估价值所确定的保留价拍卖的,若未导致或可能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的,则拍卖行为有效。


作者| 张琳 李楠

来源| 金牌估值



1
分享:

相关文章

电子邮箱:zbpg@ngtc.com.cn 电话:010-58276125 传真:010-58276122 邮编:1000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230室
珠宝首饰评估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2716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