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采用市场法,部分采用成本法是否合理?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3-30 字体大小:Aa-Aa+ 浏览次数:0

以下文章来源于金牌估值 ,作者赵强 湖心亭

问题:(1)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时候,如果有遇到企业的核心实物资产可以采用市场法,但市场上只有同类型的两个交易案例,不知道能否只采用两个案例进行对比修正?有无具体的准则依据规定呢。(2)企业有很多类似资产,有的可以找寻到交易案例,有的没有案例,所以我们这次打算部分采用市场法,部分采用重置成本法,不知道是否合理?

湖心亭:市场法进行评估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1)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2)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一般情况下,我们要选择三个及以上的参照物。因为参照物成交价受买卖双方交易地位、交易动机、交易时限等因素的影响。之所以多选择参照物,主要也是为了避免个别参照物交易中的特殊因素和偶然因素对成交价的影响。您说的第一个问题,只有两个参照物。那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实际上已经不满足市场法的适用条件了,市场不活跃。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选择市场法。如果非要用市场法,看看这种东西的地域性强不强,如果地域性价值差异不大,能进行调整的,可以适当拓展案例来源范围。关于第二个问题。企业价值准则中规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这一条中并没有限制对同一类型的资产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只是说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习惯对同一类型的资产一般采用同一种方法进行评估。不过也有例外,比如车辆的评估,特种车辆和轿车都有的情况下,应该是采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无论采用各种评估方法,主要是结合你收集资料的情况和资产本身的状况及其所面临的市场状况,我们要做的就是做出经得起推敲和考验的价值而已,大胆去做就好……

赵强:第一个问题:市场法(市场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或者前提假设是在充分活跃的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也是相同或相似的。因此,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是具有一个交易“充分活跃”的市场,否则我们就不能得到“相同或相似资产交易价格也是相同或相似”的结论,如果说一个市场上只能找到两个交易案例,这个市场能称为交易充分活跃的市场吗?当然具体交易数量是多少才能称为交易活跃的市场,我们资产评估准则中没有明确(房地产评估规范中提到过是至少3个),目前业内惯例是至少有3个,因此,我认为不足3个独立的交易案例,应该不能称为是交易充分活跃的市场

第二个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前先要明确一个原则,评估方法都是针对评估对象而言的。我们评估一个企业股权,则评估对象是这个“股权”;我们要评估一辆汽车,则评估对象是这个辆汽车,这两种情况,评估对象都非常好确认。如果我们要评估10台设备、两栋房屋和一块土地,这时的评估对象是什么?存在两种情况,当上述10台设备、两栋房屋和一块地构成资产组(CGU),则我们的评估随想就是这个资产组(CGU),如果上述资产不构成资产组(CGU),则我们的评估对象就是这个10台设备、两栋房屋和一块地,13个独立的评估对象。当我们确定好评估对象后,如果我们可以找到与这个评估对象整体可比的交易案例,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直接得到评估对象的评估值,则这种评估途径或方法就是市场法;如果我们确定这个评估对象的价值的途径或方法是将这个评估对象拆解为若干个组成要素,分别估算这若干个组成要素的价值,然后再汇总得到这个评估对象的价值,这种评估途径或方法,对于这个评估对象,就是成本法。例如:我们评估一个企业的股权,如果我们直接找到与这个股权可比的交易案例,则这种评估方法对于评估对象--估算资产,就是市场法;如果我们将组成这个股权的各单项资产作为股权资产的组成要素,分别估算这些组成要素的价值(无论我们采用何种方式或方法评估这些单项资产),然后再汇总得到所谓净资产的价值,这种评估方法,对于评估对象--股权资产,就是成本法,也称资产组基础法。又如,评估一辆汽车,我们找到与整车可比的交易案例,得到评估值,这种方法就是评估对象—整车的市场法,但是如果我们将整车拆解为车身、车架、发动机和轮胎,然后分别估算这些组成要素的价值,无论我们采用什么方法评估车身、车架、发动机和轮胎的价值,最后将其组合得到整车的价值的这种方法都是评估对象—整车的成本法。

我在这里想说一个与审核专家发生争执的一个实例,类似我前面提到的10台设备、两栋房屋和一块土地的案例,如果这13项单项资产构成资产组(CGU),我们的评估对象恰恰是这个资产组(CGU),我们将其拆开为13项单项资产,对这13项资产,有些采用市场法评估,有些采用收益法评估,还有些采用成本法评估,我们最后将这13项资产的结果加总,这种评估方法对于评估对象--资产组(CGU)到底是属于什么方法?审核专家认为评估方法既包括市场法、收益法也包括成本法,我的观点是我们这里的评估对象是资产组(CGU),对于这个资产组(CGU),这种评估方法就是成本法或称资产基础法。当然,如果我们这里的13项资产不构成资产组(CGU),我们的评估对象就是这13项单项资产,此时,我们的评估方法就是审核专家所说的三种方法都包含。

最后,想澄清一个我认为目前业内一个模糊的认识,还以车辆评估为例,评估对象为一辆车,我们的评估方式是向车辆销售4S店询价,然后确定所谓重置全价,根据标的车辆的已使用年限确定理论成新率,再根据勘察情况确定勘察成新率,获得一个综合成新率,以重置全价乘以成新率得到评估值,这种评估途径目前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重置成本法,这种认识合理吗?如果说,我们的评估对象就是这辆车,这种直接获得整车的交易价格,然后进行相关修正(成新率实际可以认为是一种修正),完全是市场法的评估途径,根本不是重置成本法。典型的重置成本法评估这辆车的方式应该是估算车身、车架、发动机和轮胎的价格或制造成本,然后再考虑总装成本,得到整车的成本,最后再考虑成新率。直接从4S店获得的询价不是重置成本,而是市场法的可比案例的市场报价!这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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